28/01/2005
法律精神
昨天從電視新聞得悉,陳裘大(即陳奕迅的父親)可以保釋等候重審.其實我對這個案的來龍去脈也不太清楚.
【明報專訊】陳裘大提出的上訴理據,主要攻擊控方在原審過程中,隱瞞了證人楊恩德的醉酒駕駛案底,令辯方未能在聆訊時,對楊的可信性提出質疑。其實過去已有不少案件,因為控方沒有將重要資料向辯方披露(non-disclosure),法庭認為檢控對被告造成不公,決定終止聆訊,令被告脫身。
以我的記憶所及,老廉的人並不是第一次違反這些程序而令被告無罪釋放.先不談老廉人員對法律的知識.我想談的是法律精神.我不是唸法律的,以我一個常人的覺度看,法律是以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去處理糾紛.明明是一個有收賄款的高級公務人員,如果可以因為一個小問題,令到不被起訴或無罪釋放,那公理何在?難道又是一句,公道自在人心.
現時很多人也高喊法律精神,但究道何謂法律精神?法律真的可以幫人公平公正解決糾紛嗎?真的可以將違法的人治罪嗎?當這個法律體系太流於形式化時,法律的精神仍會好好的存在嗎?我不是法律的專家,所以答不到.但從我們的生活中,還有一個近期弄得滿城風雨的例子,就是領匯上市風波.現在又是一個訴頌程序的問題.當然,我好認同要在一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下處理糾紛.無論被告或者原告都要明白案情及所有有關控罪的資料.但現在各大小律師都似在法律罅中找尋致勝的辦法.讓市民總覺得程序矇敝了正理.看來真理長存只是一句口號.當沒有人再在街頭呼喊真理長存時,真理才真正的存在.
P.S. 請老廉好好培訓各調查人員有關法律的知識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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